(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0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 60 号公布 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
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
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