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