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大热汇!
发布信息
法律服务信息
当前位置:大热汇 > 商务服务 > 法律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019-01-21 信息编号:649164 收藏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
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
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
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
    01-21
  •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
    01-21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
    01-21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 备职业病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
    01-21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
    第二十六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
    01-21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
    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
    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