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
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
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
取临时控制措施。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
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
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