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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核发施工许 可证和开
    2019-01-21 信息编号:649308 收藏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核发施工许
可证和开工报告,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核发安全生产
许可证或办理延期手续时,未按本办法规定查验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
费凭证,为不符合条件的高工伤风险企业办理许可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
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