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
时间满 1 年不足 5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累计缴
费时间满 5 年不足 10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18 个月;累
计缴费时间 10 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24 个月。失业
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如果再
次失业,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可以将前次应领未领的期限与
新核定的发放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24 个月。失业保险金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