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
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养老
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
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条例》对不得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
是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违反本规定擅自终止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