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法第 63、86 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
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0. 5‰的
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 倍
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
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经查询,用人
单位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有余额的,可以申请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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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
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3)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
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