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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赠扶养协议
    2019-02-12 信息编号:704457 收藏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
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
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
事法律关系。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 《继承法》 确立的一项新的法
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继承法》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
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
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
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由此可见,遗赠扶
养协议中的扶养人是除了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
或者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我国 《继承法》 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
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
的,按照协议办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
遗嘱继承。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
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案例与问题解答
结婚不成男方请求返还给付的彩礼①
齐某金、韩某系同村村民,1998 年经媒人介绍定下婚约,齐
①转引自 110 法律咨询网:110/ziliao/article-374169.html。
132某金给韩某送见面礼 400 元,1999 年送看家礼 1000 元,2000 年
举行结婚仪式的彩礼 1 万元。两人举行仪式后不久即分居,分别
于 2001 年和 2003 年各自外出打工,春节回家过年。2004 年韩某
外出打工期间,齐某金通过韩某父亲要求与韩某办理结婚登记,
并由村委会出具了婚姻状况证明,但办理未果。2005 年 7 月,韩
某与他人登记结婚。齐某金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韩某返还彩
礼。另查明,齐某金的母亲于 1989 年去世,父亲系聋哑残疾人。
本案中,韩某在接受齐某金给付的婚约彩礼后,两人举行了
结婚典礼,但是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根据 《婚姻法》 第八条明
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
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
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无效。因此
韩某和齐某金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按照农村的一般习俗,婚约
一方 (主要是男方) 会向对方或对方亲友赠送订婚礼物,俗称彩
礼。彩礼与男女恋爱期间为表情意互赠财物不同,法律对此特别
规定了返还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
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
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
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据
此,当事人虽接受彩礼,但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如一
方主张返还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据此,齐某金、韩某两人没有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当二人解除同居关系时,给付彩
礼一方要求返还彩礼时,理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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