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
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
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五、保险赔款 ;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
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
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