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
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
退办法。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
应纳税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应先将所生产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
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凡未取得相关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不予办理即
征即退手续。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
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
资格。
四、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
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末、碎
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本通知所述“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
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 LY / T1505—1999 标准
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 LY / T 1369—1999 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 2 米以下或
径级 8 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附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第七章 税收优惠 139序 号 产品名称 序 号 产品名称
1 木(竹)纤维板 4 活性炭
2 木(竹)刨花板 5 栲胶
3 细木工板 6 水解酒精 炭棒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
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2006 年 8 月 3 日 财税〔2006〕102 号)
纳税人直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
即征即退政策。对纳税人外购的已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木片为原料生产
的中密度纤维板不属于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
题的批复》 2005 年 8 月 24 日 国税函〔2005〕82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