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
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
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
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
六、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七、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按照规定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
证,查阅文件和资料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
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
关组织、个人收集证据。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了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