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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9-03-02 信息编号:779075 收藏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税务管理
第一节税务登记
第二节账簿、凭证管理
第三节纳税申报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四章税务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 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
    一、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
    03-02
  •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过渡性税收优惠通知
    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文件国发〔2007〕40号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
    03-02
  •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 新技术企业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发〔2006〕6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03-02
  • 投资总 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人民币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88〕26号)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
    03-02
  • 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88〕26号)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
    03-02
  •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 岛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88〕26号)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
    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