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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2019-03-02 信息编号:780689 收藏
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
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
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
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
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
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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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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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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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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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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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