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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 院
    2019-03-02 信息编号:780693 收藏
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
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
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
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
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
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
认和执行。
  • 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
    03-02
  • 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
    第二百七十八条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
    03-02
  •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
    第二百七十七条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
    03-02
  • 司法协助
    第二百七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
    03-02
  •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第二百七十五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03-02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
    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