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关于社会团体的界定,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
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就宗教团体而言,首先,宗教团体是社会团体的一类,具有与
其他社会团体共同的性质。其次,宗教团体是我国各宗教各自组
- - 6成的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参加的爱国爱教的联合组织或
教务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
桥梁。宗教团体的基本职能是: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
自由政策;帮助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
社会主义的觉悟;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
办好教务。由于宗教团体具有一定特殊性,宗教团体代表的是某
个宗教、某个区域的全体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而各宗教团体
都未实行会员制。
申请成立宗教团体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
定,若要设立社会团体,必须要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的政府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的组织充当业务主管单位。政府宗教事务
部门是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职能部门,因而成立宗教团体应先经政
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查。其中成立全国性的宗教团体应经国家宗
教事务局审查同意,成立地方性宗教团体应当经所在地相应的人
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二)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
查同意后,发起人应向登记机关提出筹备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
主要有:(1)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
告、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
份证明。(5)章程草案。
(三)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成立的宗教团体,应当自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 6 个月内召开代表大会,通过章程,
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
登记。
(四)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
- - 7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