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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团体有哪些权利?
    2019-03-11 信息编号:803278 收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
事务条例》等的规定,宗教团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一是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
定: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规定: “宗教团体
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二是认定宗教教职人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宗教教职
人员的身份要由宗教团体认定。为了规范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认
定,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规定,宗教
团体应该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
定宗教教职人员。
此外,宗教团体对本地区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选的产生负
有一定的责任,可以根据当地教职人员的情况,统筹考虑,参与协
商,对选聘人进行考察和监督。为规范对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
任职管理,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
案办法》规定,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结合本宗教的实际分别制定宗教
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三是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按照《条例》规定,筹备设立宗教
活动场所的申请要由宗教团体提出。这是因为宗教活动场所在提
交筹备设立申请之前,还没有产生管理组织,而宗教团体是信教公
民自愿组成的、自我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可以代表当地本宗
教的信教公民意愿,所以对要不要设立新的宗教活动场所、设在哪
里、多大规模等,宗教团体可作出通盘考虑。而且宗教团体统一办
理此类事务,可以帮助信教公民更准确地理解有关政策,少走弯
路。如果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县(市)未成立宗教团体的,可以通
- - 8过所在的设区的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所在地的市也未成立宗
教团体的,可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四是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长期以来,宗教团体编印了
大量的宗教经典以及阐释教义、教规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基本满
足了信教公民的需要。为使宗教团体的这一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
《条例》将宗教团体的这项权利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
五是组织集体宗教活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集体宗教活动
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第二十二条规定,大型宗教活
动的主办主体是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这两条规定赋予了宗教团体
组织宗教活动以及大型宗教活动的权利。《条例》第十一条还赋予
了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即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负责组织信仰伊
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的权利。
六是举办宗教院校。国家支持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保障宗
教界实施宗教教育、培养宗教教职人员。《条例》规定,全国性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举办宗教院校。目前,全国共开办宗
教院校 76 所。
七是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条例》第十条规定, “全国性
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
人员”,将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的权利和职责赋予了全国性
的宗教团体。
八是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条例》第四条规定,宗教团体在
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鼓励和支
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
往,增进与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
贡献。目前,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已经成为我国开展民间外交的重
要渠道。
九是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我国各宗教有从事慈善救济、服务社
- - 9会的传统。近些年来,各宗教在扶贫济困、帮学助残、救难赈灾等方
面做了很多事情,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宗教界从事社会公益事业,
有利于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为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服务,也有利于
宗教自身的健康发展,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举
措。长期以来,党和政府一贯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兴办公益慈善事业。《条例》第三十四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宗教
团体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权利。
十是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
十九条规定: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
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
用途使用。”这一规定赋予了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的权利。《宗
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宗教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
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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