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
请设立宗教院校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及《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的规定,宗教院
校是指宗教团体举办的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宗教专门人才的
全日制院校。宗教院校分为高等和中等,高等宗教院校学制为 4 年
以上,毕业生学历为本科以上;中等宗教院校学制为 2~3 年,毕业
生学历为中专或大专。
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设立宗教
院校。设立宗教院校应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即
(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设置计划;(二)有符合培养条
件的生源;(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有教学
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五)有专职的院校
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六)布局合理。
如果要设立高等宗教院校,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招生对象
至少具备中等宗教院校或普通高级中学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
(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 10%,其中至少 50%为专职
教师;(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应保证教学研究和师生
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
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现
代化教学器材,适用图书不少于 3 万册;(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如果要设立中等宗教院校,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招生对
- - 13象至少具备普通初级中学学历;(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
额的 8%,其中至少 50%为专职教师;(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
建筑设施应保证教学和师生的宗教活动、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
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
定;(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 2 万册;(五)有必要
的办学资金。
申请设立宗教院校需要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全国性宗教团
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
辖市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国家宗教
事务局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部门设立宗教院校的报告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宗教院校必须填写《宗教院校设立筹备申请表》,并提
交下列材料:(一)办学章程及培养方案;(二)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
说明;(三)必要的筹备设立资金证明,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情况说明
及有关证明文件;(四)拟聘任教师、学校负责人和拟组建的管理组
织成员的基本情况说明;(五)已有校舍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
明,或拟新建校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六)其他有关材料。
宗教团体接到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设立宗教院校的批复后,
方可开始筹备设立工作。筹备设立期一般不超过 3 年,特殊情况报
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宗教院校完成筹备设立后,
由举办的宗教团体按《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国
家宗教事务局审核验收。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挂牌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