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服刑期间,依法享有辩护、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辩护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又被指控犯罪或者有余罪被追诉
时,有权自己或者委托律师、其他人为其辩护。
申诉是指罪犯依照法律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
者裁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
审理。申诉是罪犯的合法权利,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诉“不能停
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诉期间罪犯仍要服从管理。
某监狱人民警察黄某,在对罪犯杨某进行个别谈话时,发现
杨某此次被判刑时法院是以累犯对其从重处罚的,而实际上杨某
第一次刑满释放后距此次犯罪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五年。该监狱警
察当即鼓励杨某申诉,同时还亲自致函给原判法院,反映对杨某
按累犯处罚有误,要求予以纠正。原判法院接受了杨某的申诉,
到监狱重新开庭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杨某第一次刑满释放的时
间,没有计算第一次服刑获两次减刑共一年五个月而提前释放的
时间,原审将杨某以累犯论处确有错误。于是,人民法院重新作
出在原判基础上减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
控告和检举是指罪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
为或者其他公民或者其他罪犯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国家机关
提出控告、检举。罪犯控告、检举时,应当实事求是,依法进行,
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否则将依法受到惩处。对
于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转递,
不得扣押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