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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2019-03-23 信息编号:821670 收藏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
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九项事项提起的诉讼: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决定、命令;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
行为;
6.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为。
在法院不予受理的九种行政诉讼活动中,有几个概念需要明
确其具体所指的范围。
第一项中所讲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
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
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第二项中所讲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是指行政
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项中“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
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其对象
的身份必须是该行政机关内的公务员。
第四项中“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
的规范性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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