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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顺关系, 稳妥处理与部分现行养老办法的衔接
    2019-03-29 信息编号:834816 收藏
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 是国家在农村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障制
度, 标准较低, 覆盖面大。 除此之外, 乡村(含乡镇企业) 还可根
据其经济力量, 自办各种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障, 鼓励发展个人的养
老储蓄。 同时应充分发挥农村已有的各种基层社会保障形式的功
能, 形成更为完善、 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1.由保险公司开办的各种保险, 可暂时维持现状, 但不能再
扩大, 避免给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造成困难。
2.对于目前一些部门已搞的养老保险和乡(镇) 村或乡镇企
业的退休办法等, 要慎重对待。 一些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现收现支
养老办法和其他形式的做法, 有的可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层次
而保留。 有的待工作开展后, 逐步调整。
3.对于优抚对象、 社会救济对象、 五保户、 贫困户, 现行保
障政策不变。
352 农民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 保险资金的筹集
    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抚持的原则。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
    03-29
  •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
    03-29
  • 扎实工作, 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深入持续推进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强管理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
    03-29
  • 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与任务。经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从2007年开始,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试点阶段进入全面推进阶段,覆盖全国80%以上的县(市、区)。各地区要明确目标与...
    03-29
  • 农民生活中的法律
    常识附录一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作好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2007年3月2日卫农卫发[2007]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2003年以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下,新型农村...
    03-29
  •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发放?
    国家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并没有做统一的规定,而是由各地区根据高效、方便、安全等原则,指定发放的原则和方式。例如合肥市就规定,对于即将达到领养老金年龄的被保险人,县(区)农保经办机构...
    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