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 是国家在农村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障制
度, 标准较低, 覆盖面大。 除此之外, 乡村(含乡镇企业) 还可根
据其经济力量, 自办各种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障, 鼓励发展个人的养
老储蓄。 同时应充分发挥农村已有的各种基层社会保障形式的功
能, 形成更为完善、 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1.由保险公司开办的各种保险, 可暂时维持现状, 但不能再
扩大, 避免给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造成困难。
2.对于目前一些部门已搞的养老保险和乡(镇) 村或乡镇企
业的退休办法等, 要慎重对待。 一些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现收现支
养老办法和其他形式的做法, 有的可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层次
而保留。 有的待工作开展后, 逐步调整。
3.对于优抚对象、 社会救济对象、 五保户、 贫困户, 现行保
障政策不变。
352 农民生活中的法律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