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和 《公司章
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法》第一
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