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据此, 许多学者将“消费者” 的概念理解为为自己消费而购买的人。
这曾经因王海“知假买假” 的行为而在学界引发了争论, 即消费者是否仅应限定在为满足自己
的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认为,这种理解过于狭隘。
他认为, 即使是明知商品有一定瑕疵而购买的人, 只要其购买商品不是为了销售, 不是为了再
次将其投入市场交易, 就不应当否认其为消费者。 或者说, 对于“知假买假者”, 只要他不是一
个商人或者为交易而购买的人, 就应当认为他是消费者。 至于购买者购买的动机和目的, 可能
涉及道德问题, 但不属于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