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买车已经快两年了,主要是为了生意上联系
业务方便,但最近生意清淡,十余万元的车天天闲着。再加
上近日油价上涨,每月昂贵的开支让他发愁。经朋友介绍,
他将车辆挂靠到某汽车租赁公司,并每月向该公司交纳一定
管理费,车辆租赁成功后收取70%的提成。不料两个月后,
某顾客在租赁使用李先生的车时,由于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
故,导致一行人重伤。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李
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擅自改变汽车用途,用作营运性车辆
而未告知保险公司,遂对此产生的费用不予赔付。到底应由
谁来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呢?
李先生的私家车一旦挂靠汽车租赁公司,性质就发生了
变化,变成了营运性车辆。而营运性车辆的保险费与私家车···219
第七部分 债权债务篇
的保险费不一样,且车子的折旧与报废年限也不同,两者的
赔付金也不一样。李先生没有提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签订
保单,一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
《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
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
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
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
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
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应由被保险人,即李先
生承担,而租赁公司与租借车的顾客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