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内容一般要求。
1)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
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
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时,应重点检查验收以下
内容:
①工程档案分类齐全,系统完整。
②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情况。
③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现行 GB/T50328—2001 《建设工程文件
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
④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
工图章。
⑤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个人和单位签字的文件,其签章手续
完备。
⑥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2)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内容一般要求。
1)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2)停建、缓建和维修的工程档案,一般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3)对改建、扩建和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根
据实际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写工程档案,
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
档案。
4)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
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移交。
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档案按合同或协
议规定时间、套数移交给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