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 代表机构 (以下简称 “境
内分支、 代表机构”) 在注册登记地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商品房
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 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
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 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
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 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 境内分支、 代表机构获准设立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
3 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内分支、 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4 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需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内分支、 代表机
构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 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 应持本条第 (一) 款规定
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 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
后, 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 境内代表
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境内商品房.
二、 在境内工作、 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 可购买符合实
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 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 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
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 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
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 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 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
3 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
4 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外个人境外汇入
的购房款.
(二) 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 应持本条第 (一) 款规定
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 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
后, 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
三、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 可在境内购买一定面积的自
住商品房, 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 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
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 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
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 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等有效身份证明;
3 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港澳台居民和华侨
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 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 应持本条第 (一) 款规定
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 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
后, 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
四、 境内分支、 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
的, 需将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的, 应持以下文件向原结汇外
汇指定银行申请, 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 可将人民币
购房款及利息购汇划回境外机构或个人外汇账户:
1 申请书 (包括没有完成商品房交易的原因说明);
2 原结汇凭证;
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境内分支、 代表机构或境外个人解除商品
房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
4 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内分支、 代表机构或境外个人取消
购买商品房的相关证明.
五、 境内分支、 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转让所购境内商品房取得的
人民币资金, 经商品房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外汇管理部
(以下简称 “外汇局”) 审核确认以下文件后, 方可购汇汇出:
(一) 购汇申请书;
(二) 商品房转让合同;
(三) 房屋权属转让的完税证明文件.
六、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缴付的, 或未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证 的, 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
的, 不得向境 外 借 用 外 债, 外 汇 局 不 予 办 理 外 债 登 记 和 外 债 结 汇
核准.
七、 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
业, 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 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
款的, 外汇局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 在合同、 章程、 股权转让
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 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条
款的, 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或登记变更.
八、 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内的资金, 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