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 按照票据法规定的事项
和方式记载于票据上并交付的一种票据行为。 背书应记载事项有:
背书人签章、 背书人名称、 背书日期。 前两项为绝对记载事项, 若
欠缺记载, 背书无效; 背书日期是相对记载事项, 若欠缺记载, 背
书仍然有效, 并视为背书日期在到期日前。 背书记载的位置应在票
据的背面。 若票据背面不敷记载时, 可以在粘单上做成背书。 但
是, 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必须在粘单与票据的粘接处签章, 这种背书
才有效。 同时, 背书必须是单纯的背书。 背书附加条件的, 所附条
件无效, 背书仍然有效; 背书仅转让部分金额或转让两人以上的,
背书无效。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 支票中的转账支票、 银行本票、 银行
汇票、 商业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