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其停止生产、经
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
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
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
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
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
的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四十八、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