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大热汇!
发布信息
农产品信息
当前位置:大热汇 > 农林牧副 > 农产品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在哪些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2019-03-17 信息编号:808705 收藏
答: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 29 条第 1 款的规定,划定生
态保护红线的区域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
区域。
所谓重点生态功能区,就是指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生
物多样性保护和洪水调蓄 5 类关系国家或区域生态安全的地域空
间。在《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大小兴安岭森林、长白山森林等
25 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通过开展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划定
全国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红线,对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进行等级划
分,并明确其空间分布,将重要性等级高、人为干扰小的核心区域划
定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红线。
所谓生态环境敏感区,是指对外界干扰和环境保护反应敏感,易
于发生生态退化的区域。包括土壤侵蚀敏感区、沙漠化敏感区、盐渍
化敏感区、石漠化敏感区和冻融侵蚀敏感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区,也
称生态交错区,是指两种不同类型生态系统交界过渡区域。这些交
界过渡区域生态环境条件与两个不同生态系统核心区域有明显的区
别,是生态环境变化明显的区域。针对我国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
生态系统结构稳定性较差,易受外界干扰发生退化,威胁人居环境安
全的现实情况,在《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的生态环境敏感区和《全
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中的生态脆弱区范围内,识别生态环境
敏感性主要特征,通过开展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等生态环境
敏感性评价,对区域生态环境敏感性进行等级划分,并明确其空间分
布,将敏感性等级高、易受人为扰动的区域划定为生态保护红线。
  •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为什么要规定生态保护红线?答: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1款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
    03-17
  •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未达标地方政府限期达标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未达标地方政府限期达标作出了怎样的规定?答: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28条第2款对未达标地方政府的限期达标作出了规定,该款规定:“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
    03-17
  •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地方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地方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作出了怎样的规定?为什么?答: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地方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作出了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
    03-17
  • 实施查封扣押的主体、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答: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查封、扣押权实施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要强调的是,查封、扣押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
    03-17
  • 《环境保护法》是如何规定环保部门行政强制措施权的?
    答:行政强制权是行政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目的的有效保障。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
    03-17
  • 政府对环境污染整治企业的搬迁、转产、关闭的支持有哪些?
    答: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搬迁的企业,应进入统一的工业园区(集中区),对污染进行统一的治理,以避免污染转移。《国务院关于印发...
    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