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 29 条第 1 款的规定,划定生
态保护红线的区域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
区域。
所谓重点生态功能区,就是指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生
物多样性保护和洪水调蓄 5 类关系国家或区域生态安全的地域空
间。在《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大小兴安岭森林、长白山森林等
25 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通过开展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划定
全国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红线,对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进行等级划
分,并明确其空间分布,将重要性等级高、人为干扰小的核心区域划
定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红线。
所谓生态环境敏感区,是指对外界干扰和环境保护反应敏感,易
于发生生态退化的区域。包括土壤侵蚀敏感区、沙漠化敏感区、盐渍
化敏感区、石漠化敏感区和冻融侵蚀敏感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区,也
称生态交错区,是指两种不同类型生态系统交界过渡区域。这些交
界过渡区域生态环境条件与两个不同生态系统核心区域有明显的区
别,是生态环境变化明显的区域。针对我国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
生态系统结构稳定性较差,易受外界干扰发生退化,威胁人居环境安
全的现实情况,在《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的生态环境敏感区和《全
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中的生态脆弱区范围内,识别生态环境
敏感性主要特征,通过开展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等生态环境
敏感性评价,对区域生态环境敏感性进行等级划分,并明确其空间分
布,将敏感性等级高、易受人为扰动的区域划定为生态保护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