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至9月, 郸城县城郊供销社新村门市部从焦作市
明达集团有限公司购进豫柏牌过磷酸钙491吨, 直接运往宁平刘
岗村销售245吨, 宁平镇周某处销售65吨, 城郊谷集门市部105
吨, 销售25吨, 当事人门店自销76吨, 平均销价350元/吨。10
月15日被工商机关查扣, 经对谷集门市部待销的80吨和当事人
门店待销的38吨磷肥提样检验, 鉴定其主要指标含磷量分别为
10.8%和8.5%, 均系不合格产品。 因此, 当事人在谷集门市部
销售的25吨和待销的80吨以及在自己门店销售的38吨磷肥为不
合格磷肥。
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工商局依法对郸城县城郊供销社新村门
市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