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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暇推取,久之而
推者无所归,……久之而纳者不知其下自困。……延至万历初,势
穷当变。(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十三)
财产的等级分类不以身分为差别,而以所有的多寡为差别,同书说:
正德中,…… (常州)富民巧为规避,人户消是参错,多有产
去差存者,讼牒纷纷,官民病焉。嘉靖元年……以家货富大及丁田
居上者为上户,丁田数少家道颇可者为中户,丁田消乏者为下户。
(同上)
又引唐顺之与玉仪书,表示出赋役的变革是适应财产的转移,其中说到
嘉靖时“吾田已卖之某人,而某人宜顶吾差,……卖主以虚名编差可以无乱
乎定差之籍,新买主以实力顶差可以无累乎鬻田之人。” (同上)
由此,就产生了这样的情况:
嘉靖中……官田与民田犹自角立。嘉靖末则以官田民田并言
之,无复差别,……盖又法之变而加密者也。 (同上)
引“上元县志”:
嘉靖中, (官民田)均为一斗五升。……其更佃实同鬻田,第
契券则书承佃而已。……
正嘉以来,事日增,役日繁。……买者卖者或以官作民,或以民作官,
以各就其所利。于是民田减价出鬻者日益多,而差役之并于细户者日益
甚。……维时一条编法已行于数省矣。
隆庆中,……计以官田承佃于民者日久,各自认为己业,实与 民
田无异。而粮则多寡悬殊,差别有无互异。于是,……官民悉用扒
平,粮差悉取一则,革现年之法为条编。(顾炎武:“天下郡国利
病书”卷十四)
史称“一条鞭”法的优点,是因了租赋则例纷繁,不得不改为“官民一
则”。其实问题在于“私相典卖”。上书说到:
初官田粮重,民间白佃以输公赋 (租)而已。久之贫人贪餽,
改则以利鬻,富者得业,准劝以就轻。加以豪富隐漏,胥吏奸诡,
驯致兼并者安享膏腴,逋逃者哀鸣中泽,税粮虧额,里甲包赔。……
嘉靖壬子,……所部六邑,通行丈量,俾富而强者田必有赋,贫而
弱者粮无虚赔。……第惜当时……仍滋欺隐,兼以官民均为一则(即
指条编的先声),恩怨卒成二途。 (同上卷三十二)
不但官田已经由宫而民,屯田也由军而民,变化甚大。上书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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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中,屯田御史张监,以原额屯田多为豪强兼并(按上文言,
屯田可“私相典卖”),……佃买之田,概充募军承领之数,……
军民互讦,追夺纷纭。 (同上)
滁州的情况是“屯军……好出游服买,不治农。……甚者……阴受民货,
逐私买卖。”“泗州志”“屯田”条:“卫所之占种,旗军之复侵、盗卖。”
又说:
泗人毋论大小人户,专以买种屯田为利,取其价之廉也。而一买之后,
视之不啻若世业。然开垦修筑,殚力经营,若将谓生且息于其中,子孙可永
保而无失也。豪军旁伺,一见臂腴,不借口于同伍之绝业,则驾言于顶差之
额也,公然争夺。……不敢显言曰买,而必托为佃种以自解。(顾炎武:“天
下郡国利病书”卷三十四)有一种城市居民中的新发户,叫做“寄庄户”,
上书说道:
寄庄户,则人非版籍(在里、甲、排之编外),徒以田产置在
各里而得名者也。其人成为流寓,或系都村,此等(人)通天下皆
有,而惟南都为最多。盖南有三十六卫及各衙门钦天监太医院等
役,又四方流寓之所萃聚,皆得置买田土。……然此寄庄皆富
室。……一条编未行之时,有力差一事,往往破人之家,人皆以田
为大累,故富室不肯买田。……行一条编法,……“城中”富室始
肯买田,……至今田不荒芜,人不逃窜,钱粮不拖欠,由富室买田
之故也。……富室不能自种,必业与贫民,……收一石,则入分五
斗。 (同上卷十四)
因为阶级关系的变化,粮长的选派也变做以城市富人为对象。“天下郡
国利病书”引“嘉定县志”说:
(明初)以殷实户充粮长,督其乡租税,多者万石(充之),
少者乃数千石。……当时父母兄之训其子弟,以能充粮长为之贤,
而不慕科第之荣。……细户得以父子相保,男乐耕耘,女勤织纺,
老死不见县门,故民淳事简。……永乐以后,渐用歲更;宣德初,
户部言粮长歲更,顽民玩之,故多负租,请如旧便。至嘉靖中,为
抑强扶弱之法,粮长不独任“大家”,以中户轮充。……轮充又(改)
以朋充,朋充有三四人、或五六、或八、九。……盖粮长既不论於
粮,而论家赀。家赀高下非有凭也,故每年夏秋之间千金之家无宁
居者。
国初里编老人一人,得参议民间利害及政事得失。……当时係
以殷实户充之。(其后)往往为吏胥求索有破产者。万历十三年,……
县有兴革之役,则用居民以大姓有行义者充之,事毕而罢。凡诸给
使,代以义民,义民者多市人也,习见官府之事。盖国家令有只应
巡攔,不得用殷实户,但用市人,乃知虑深远矣!(顾炎武:“天
下郡国利病书”卷二十)
因此,史称一条鞭法“不利于士绅,而齐民则称便矣。”
木棉桑麻的农业生产,也向私有经营方面发展,例如“湖(州)俗以桑
为业,而(茅)处士治生产,喜种桑,则种桑万余唐家村上”(唐顺之:“荆
州集”卷十六),“南阳李义卿……家有广地千亩,歲植棉花,收后载往湖
湘间货之” (张履祥:“近古录”卷一)。因此,农业生产物参与了国内市
场的流通,“吉贝则泛舟而粥诸南,布则泛舟而粥诸北”(徐光启:“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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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
第二、我们再从手工业和商业,来考察十六、十七世纪中国封建社会解
体过程中的资本主义的萌芽。
一、根据马克思的分析,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是东方封建社会生
产方式的广泛的基础。他说:“在印度和中国,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是由
小农业和家内工业的统一形成的。在印度,还有以土地共有为基础的村落共
同体的形态;并且在中国这也是原始的形态。……由农业与制造业直接结合
引起的巨大经济和时间节省,在这里,对于大工业的生产物,提出了极顽强
的反抗。”(“资本论”,第三卷,四一二——四一三页。)
这一精确的理论,从中国封建社会史的“食货”二字的连称,即可以典
型地证明。食指农业,货指手工业,所谓“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
谓布帛可衣及金刀贝”(“汉书”“食货志”)。所谓“肆力耕桑为农”,
“钱帛之属谓之货”(“唐六典”)。这就是历代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
然经济,“农夫红女”的自然劳动分工。他们的劳动在极大的程度上表现出
经济和时间的节省,强固地束缚着自然经济的经营方式。租(农产物)调(手
工产品)的和两税 (农产物和手工产品分季交纳)的剥削制都建立在这样的
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