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载,唐宋明清以来,处罚女犯人
有五刑,分别如下:
(1)刑舂。 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
种刑罚。 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
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
(2)拶刑。 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
刑。 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
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3)杖刑。 隋唐以来五刑之一。 宋明
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
杖”, 除 造 成 皮 肉 之 苦 外, 并 达 到 凌 辱
之效。
(4)赐死。 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
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
毙。 妇人多赐绫缎,历代沿用。
(5) 幽闭。 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
于秦汉。 即使用木槌击妇人腹部,人为地
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种
酷刑。
从上述令人不寒而栗的刑罚里,我们
能窥视出旧时女子的地位是如何卑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