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契约时,双方当事人均应该在
契文中 亲 自 署 名,或 在 契 尾 签 名 方 始 有
效。 不会写字的,也应在自己姓名位下亲
自画上签押,或画上自己中指节印痕,有
时还注明“手不解书,以指节为明”,以此
证明契约的可信度。 这种方式发展到近
代,则由刻好的个人印章所替代,或按上
自己的中指指纹印为凭。
订立契约时,应有第三方人士在场,
而且必须在契约上写明备案。 到了唐朝,
在契尾除了契约双方主人签名押署外,还
有“知见人”或“见人”,另外还有“保人”。
“保人”不仅知见了券契的订立,还要担保
契约义务人完成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
承担契约义务的连带责任。 这类保人,到
了清朝,常称为“中保人”,除了担保责任
外,还起从中介绍的作用,故有时又称“中
保说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