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官员们在审判案件时徇私
枉法,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中国古代
法律 在 很 早 以 前 就 确 定 了 审 判 的 回 避
制度。
早在唐朝,法律就有审判人员回避的
规定,如主审法官与被告有“亲属、仇嫌”
需要换主审官,故被称为“换推制”。
宋承唐制,法律不仅规定了审判人员
回避的制度,而且比唐律规定的审判人员
回避的制度更加具体、严密。 依据宋朝有
关法令的规定,宋朝回避的范围包括六个
方面:(1) 鞫狱官(审判人员) 与被鞫人有
亲属关系,包括内亲在五服者,外亲在大
功以上者应当回避。(2)鞫狱官与被鞫人
有故旧关系。 包括授业师、原长官和原部
属以及同年同科及第的官员,必须回避。
(3)审判人员与被讯人员有某种仇恨或关
系不睦者,应当回避。(4) 籍贯回避。 审
判人员不得到原籍所在地审理案件。(5)
案件起诉人和缉捕人也应回避。(6)司法
官内部回避。 包括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
的回避,以及后审法官与前审法官有亲嫌
关系者也必须回避。
明清 律 则 专 设 “听 讼 回 避”, 除 官 员
外,将书吏也纳入了回避者之列。
听讼回避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防
止了司法人员因个人感情、恩怨、利害或
成见等因素的影响而先入为主或徇私舞
弊,从而使案件审判具有相对的公正性。
衙门里的肃静回避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