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
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
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法第12条又
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
他的法定代理人。”
本案中,王女士的女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
相机的行为,应当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即使相机不
存在质量问题,王女士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仍有权要求商
场退货。如果双方仍存在争议,王女士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该商场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