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承包方式登记。 各试点地区根据实
际,严格依照《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
点工作流程图(试行)》的有关程序,规范开展土地
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详见附件1)。
(二)其他承包方式登记。 采取招标、拍卖、公
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对境外企业、46
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 开展
其他承包方式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
程序。
(三)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承包期内,因下列
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
当事人申请,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变
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
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收
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
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
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
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
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七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
法调整或者收回的;八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
的情形。 开展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
式登记的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