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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老城拆迁案
    2019-03-24 信息编号:823568 收藏
2014 年 3 月 28 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洛阳市老城
区征迁纠纷案——老城区 266 户居民因对老城区政府的旧城改造项目不
满,质疑其非法拆除老城区,一纸诉状将老城区政府告上法庭。这是河
南省受理的最大规模的一起行政诉讼案。这场诉讼案背后,是 200 多户
从民可以告官看行政诉讼
窑 050 窑洛阳市老城人持续大半年的奔波
上访。
“千年帝都,牡丹花城”是
对洛阳这座城市的美誉。而对于
洛阳历史底蕴的象征,就不得不
提洛阳老城。洛阳老城始建于宋
金时期,是洛阳唯一留存的古
城,其格局基本保存完整,文物古迹众多。1982 年,洛阳被列为国务院
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2006 年,老城东南和西南隅被列为洛阳市历
史文化街区。现在,即使洛阳市商圈林立,但老城的小吃、特产、水席
和保存完好的各种建筑,依然凭借其独特魅力吸引着市民和游客纷至沓
来。然而,这座经历了历史风雨的老城的部分文物级建筑,却因政府的
一纸拆迁令而将不复存在。
2013 年 8 月 8 日,洛阳市老城区政府公布决定,要对老城东南隅和
西南隅进行整体整治和再造,要求辖区内 9000 户、2 万多居民搬离世代
居住的老城,且不安排回迁。对于
政府的这个决定,在洛阳市老城东
南和西南隅世代居住的居民无法理
解。早前,洛阳市老城的东北隅和
西北隅已经被拆迁改造成了现代商
业区和居民区,古味儿丧失殆尽。
作为十三朝古都的洛阳,唯有剩下
的东南隅和西南隅还保留着老城的
格局和风韵。洛阳老城的征迁改造
项目一开始,便遭到部分老城居民
的反对。征迁文件出台后,虽然老
学法篇
窑 051 窑公民法治常 识读本
法 在 心 中
城居民有同意搬迁并签署搬迁协议的,但是,反对搬迁、拒绝签协议以
及不明确表态持观望态度的依然为大多数。
对于老城居民来说,旧城改造至少要遵守两个原则:一是改造最
大的受益者应该是洛阳老城居民,以居民的福祉为依归;二是除一般
法律外,还要遵守有关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法律法规。
老城居民认为,老城区政府没有依照这两个原则进行老城改造,现在
实施的改造方案真正的目的是商业开发。因此,自 2013 年 8 月 8 日
政府决定公布后,部分在此居住了一辈子的退休老人走上了上访和诉
讼之路。
【专家点评】
当下,相当数量的“民告官”案件都因拆迁而起。而这起为保住洛阳
市老城区那些文物古建筑,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的 266 户居民一纸诉状将
老城区政府告上法庭的规模庞大的“民告官”案件,因为有维护公共利益
的内涵,成为“权利”向“权力”说“不”的经典案例。
第一,限期拆迁决定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明确了受案范围标准:须是行政行为,须是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该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由以上分析可知,
限期拆迁决定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如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依法可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可诉性。
第二, 对房屋的强制拆迁只能申请法院实施。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窑 052 窑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指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搬迁的,由拆迁人向房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具备房屋强制拆迁
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房
屋的行为。因此,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强拆时,需要着重考察实
施强制执行的条件是否具备,方式和程序是否合法。
第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
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 (如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
进行听证;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
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
的,应及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
【知识链接】
“民告官”是行政诉讼或行政官司的俗称。行政诉讼作为官民矛盾的
化解机制,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
为。”这里的“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
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
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哪些情况下民可以告官呢?依据新修订的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
学法篇
窑 053 窑公民法治常 识读本
法 在 心 中
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
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
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
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
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
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
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
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
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
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
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
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
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新修订的 《行政诉讼法》 将受案范围由 8 项扩充为 12 项,将一些具
体的社会保障权、知情权等都纳入了受案范围,其中特别是第 (八) 项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和第 (十一) 项“认
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
经营协议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规定,则是当前最为迫
切需要法院受理并作出裁决的争议事项。
(宋 娟)
窑 054 窑用法篇用法篇 1
“一枝一叶总关情”, 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它是党和政府联
系群众的窗口和桥梁。通过信访,群众可以向党委、政府表达诉求;通
过信访,党委、政府可以更直接地听民声、知民情、解民忧。但同时我
们也应看到,在现实生活中,当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许多人往往
热衷于到上级领导机关上访,存在着信“访”不信“法”的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
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是中央部署全面深化
改革若干重大问题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总体要求是把涉法涉诉信访问
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实现从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向依法按程序处理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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