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
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职
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
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
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按照《工伤标准》,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情况分为十级,最重的
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
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
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需要三项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
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需要解释的是,在做伤残等级鉴定之前一定要先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
仅仅是对劳动者受伤性质的认定,即只确定是不是属于工伤,对于受伤的程度
不做鉴定,是伤残等级鉴定的前置程序。因此,工伤认定发生在伤残等级鉴定
之前,只有确定受伤属于工伤之后,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享受
相应的工伤待遇。而且,工伤认定有时间的限制,并且要尽快认定,而伤残等
级鉴定没有时间要求,待伤势相对稳定时才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