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招标文件和双方的约定,由业主提供的材料、设
备,进场时应随货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进口物资,还应提供
产品的报关单、发货票等资料。
(2)业主代表应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h前将通知送达项
目经理部。根据公司管理权限,公司有关人员和部门应与业主
一起验收。验收后,由项目经理部妥善保管,并收取相应保管
费用。
(3)对业主直接供应的材料和设备,或业主指定的供应商,
经过对其资质和样品评定后,认为不能满足质量要求时,应与
业主沟通,及时更换供应商或产品。若业主不同意改变或不同
意更换,双方发生异议时,可采取备忘录的形式,书面交付业
主,以明确双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