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第 28 条、29 条规定,设立
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
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
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
行社经营前款第 2 项和第 3 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
由国务院规定。 《旅游法》继《旅行社条例》之后,再次明确了旅行社经营实行行
业准入制度,并且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要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
经营许可。 为保障立法的威严,《旅游法》第 95 条对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
务”以及“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关罚则,即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 100000 万元以上
的,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员, 处 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因此,对于旅行社来讲,掌握行政许可的范围,采取有效措
施规避相关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从实践来看,旅行社比较容易发生的超范围经
营违规行为主要有 4 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