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60条第2款规定:“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
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
需要注意的是, 旅行社委托地接社应当经游客同意,《旅游法》 第69条第2款规
定:“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
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具体操作中,可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的要求,在合同中列明地接社的名称、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另外,旅游合同还需要列明: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
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法律、法规规定和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需要旅行社重点予以关注的是包价旅游合同以及行程单
中不得约定购物店和另行付费项目。 应该说,旅游行业中购物店和另行付费项
目是“零负团费”的根源,此次《旅游法》第35条第1款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
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
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立法将“零负团费”的内涵表述的非常准确,为从
源头遏制这种严重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旅游法》 第35条第2款规定:“旅
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 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 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
外。 ”从立法规定来看,条文使用了“指定”一词,其内涵应当为“旅行社以单方意
思表示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具体表现形式通常为“格式条款”。 但是,合
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只要合
同主体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应为有效。 因此,《旅游法》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
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在实践操作中旅行社只能通过“协议条款”与游
客协商约定购物安排或另行付费项目游览,并且不能够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
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