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
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以看出,当事人明确是合同成立的前提要件。 所以,旅
行社在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过程中,除了应当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要求,列
明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还应当载明每位旅游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
电话等信息。 实践中,经常出现一家人、一个单位或一个群体和旅行社签订旅游
合同,而旅行社在签订“当事人条款”中往往不够严谨,例如:“旅游者:李丁等5
人”。 从这个条款来看,游客除了李丁以外,其他4个游客根本无法确定,而导致
的风险主要有两个:一是游客可以在合同履行前随时更换,为订票、订房等合同
的履行造成许多不确定性因素;二是旅行社不掌握游客之间的关系(夫妻、母女
等),因此,在订房时易出现差错,例如,安排非亲属之间同房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