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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2023-12-11 信息编号:1329127 收藏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
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
区域。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
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
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四)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
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
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四百○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因
060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
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