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8《旅游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
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因
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解读》(中国旅游出版社,第 218 页)一书中明确了“旅游代订合同”
的定义,即“旅游代订合同,是指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
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代办费用的合同,是《合同法》规定
的委托合同的一种类型”。
1.合同主体为“旅行社与游客”。 这一点与“包价旅游合同”相同,此处不再
赘述。
2.合同标的为“委托代理服务”。 前面讲到,“包价旅游合同”中,旅行社提供
的是一种“综合性打包服务”,具体包括“规划”与“落实”两个组成部分。 从“旅游
代订合同”的本质来看,是游客为了争取游览时间、空间的自由,同时克服沿途
保障给付而产生的。 因此,在“旅游代订合同”中,旅行社是不具备或不同时具备
“行程规划决定权”和“供应商采购决定权”的。 其一,从“规划”来看,“规划”是由
游客来主动或主导设计的,整个旅游行程的安排旅行社不知道、不参与或不起
决定性作用;其二,从“落实”来看,“旅游代订合同”中旅行社的主要任务是帮助
游客的“规划”落到实处,旅行社根据游客的行程规划以及委托授权,帮助游客
解决“吃、住、行、游、购、娱”过程中的保障给付。 旅行社的“落实”追随着游客的
“规划”。 因此,旅行社对于供应商的采购是没有决定权的。 这一点与“包价旅游
合同”有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