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及构成要件分析
(一)“包价旅游合同”概念及构成要件
《旅游法》第111条明确了“包价旅游合同”的定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
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
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从这
个定义出发,结合参团游实践,笔者认为“包价旅游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3
个构成要件:
1.合同主体为“旅行社与游客”。包价旅游合同的主体为两方当事人,即旅行
社和游客。 其中旅行社是符合《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经营资格的旅游
企业。
2.合同标的为“综合性打包服务”。从旅行社的业务类型可以分为两大类,即
“旅行社专属业务”和“非旅行社专属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解读》
(中国旅游出版社,2013年第1版,第102页)也做出了这两种分类。 其中,“旅行社
专属业务”是指旅行社预先或根据旅游者的要求安排行程,提供或通过履行辅
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导游、领队等两项以上组合旅
游服务,并以总价打包销售的业务。 这种业务属于旅行社专属经营,非旅行社不
第 二 篇 旅 行 社 合 同 签 订 篇 057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得从事,其主要原因是对于这种产品,经营者进行了产品组合、打包服务,对产
品的最终形态具有决定权,打包产品的“设计是否合理”和“采购的供应商是否
合格”事关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因此,国家对于旅行社经营设置了行政许可制
度。 “非旅行社专属业务”是指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娱乐
等旅游服务,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等这些业务并非旅行社
专属经营,非旅行社也可以从事。 对于这类业务,《旅游法》第74条、《旅行社条例
实施细则》第2条也都进行了明确,即旅行社可以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
交通、住宿等服务。 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旅游代订合同”虽然是旅行社
签订的,但是其本质为“委托代理合同”。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包价旅游合同”标的为旅行社提供的“综合性打
包服务”,而旅行社要完成“综合性打包服务”,至少要履行两项合同义务,即“规
划”与“落实”。 其一,规划。 旅行社无论是自行设计还是应游客要求而量身定制
的旅游产品必须存在一个整体的、宏观的“行程规划”,且这种“行程规划”是由
旅行社主导、主动设计而成的。 其二,落实。 为了将“行程规划”予以兑现并落到
实处,旅行社需要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保障
服务,并且这些保障服务都是由旅行社予以安排的,游客对此也没有决定权。 需
要注意的是,这种保障服务并非一个个给付的松散堆砌,而是按“行程规划”依
次序、合理、妥当地结合在一起。 从法理上讲,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旅行社要完
成以上两项义务,必然要拥有两项权利,即“行程规划决定权”和“供应商采购决
定权”。 因此,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旅行社一定要同时具有这两项权利。
从这里可以看出“行程规划”与“保障落实”的辩证关系,“规划”是“落实”的
前提,也是落实的中心目标,没有规划,落实便无从谈起;“落实”是“规划”的保
障,也是规划的兑现依托,没有落实,规划便是空中楼阁。 一些学者认为,“机票+
酒店本身就构成行程”,这种观点是欠妥的,因为其忽视了“规划”与“落实”的辩
证关系和前后顺序,“机票+酒店”仅是“行程规划”的外在表现形式,而不是“行
程规划”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