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给付旅行社及其导游的佣金(人头费和购物回扣),如实记入出纳日
记账。 因此,被告认定原告“账外暗中”付给旅行社及其导游佣金的理由不成立。
工商局律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如实入账”是指依法设立
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账。 根据规定,原告应建立完整的复式账。 然
而,至案发时止,原告仅仅建立了并不完整的出纳日记账。 该出纳日记账没有
也不可能反映其生产经营状况,根本不符合上述法定账的要求。 既然原告连
法定意义上的账都没有,又何谈“如实入账”呢? 再说,是否“如实入账”并不是
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精神实质是禁止经营
者以不正当利益引诱交易。 不论经营者给予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否入账,均构
成商业贿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