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 55 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
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法律对于合同的否定性评价
主要涉及“当事人主体、意思表示、内容”三个方面。 通俗地讲,对于一份合同而
言,只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合同应属有效。 举例来说,非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
旅游合同无效,因为旅行社经营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非旅行社不具备市场经营
资质,无相关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合同应属无效;旅行社以胁迫方式骗取游客
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约定可变更、可撤销,因为游客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
旅行社组织游客参与赌博活动的约定无效,因为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旅行社与游客协商一致,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游
览活动,如果主体上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是应当属于有效的合同。 因
此,《旅游法》的规定与《合同法》是一脉相承的,并没有一律限制旅行社安排游
客参加另行付费游览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