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中经常出现的两类法律责任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基于旅游
033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产业自身的特点,这两类责任经常出现“竞合”。 因为,旅游经营活动中会产生一个
“合同链”,即游客与旅行社(组团社)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再将其中的服务分别
委托给地接社、酒店、景区、交通公司等旅游辅助服务者来承担,因此“游客-组团
社-旅游辅助服务者”这样的合同链便形成了。 《合同法》第 65 条规定:“当事人约
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 12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
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
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这两个法条明确了合同相对性原理。 据此,在旅游
过程中如果旅游辅助服务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游客受到人身、财产损
失,游客可以直接追究组团社的违约责任;当然,因安全保障义务也具有法定义务
的属性,游客也可以直接追究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