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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接社”不得接收“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团款”的团队
    2023-12-11 信息编号:1329099 收藏
。 “零负团费”是
一个双方面的问题,“组团旅行社” 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团款要受到行政处罚,
但是“地接旅行社”如果接待了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团款的团队也要受到行政
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 62 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026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
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
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4.“地接社”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地接社”属于实际旅行合同义务的人,虽
然其不直接向游客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发生了违反合同义务,侵害游客合
法权益的事实,“组团社”向游客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同时,如果是
由于地接社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直接要求地
接社承担赔偿责任。
5.地接社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
待服务能力。 《旅游法》第 34 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
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游客对于地接社安排的交通、住宿、餐饮等企业的信息无
法掌握,实践中,一些地接社为降低经营成本,低价接团,使用黑车接团,组织游
客住黑店,尤其是安排游客在没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餐馆就餐,从而大
大增加了安全风险系数,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的这种行为属于法律
严格禁止的。 对此,《旅游法》第 97 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
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50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法条链接
《旅游法》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
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六十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
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
第 一 篇 旅 行 社 经 营 篇 027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
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
费用。
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
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
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
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
提供服务。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
款;违法所得 5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 30000 元以上 300000 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
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
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旅行社条例》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
028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
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
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
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
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
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
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
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旅游团队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
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委托给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并签订
委托接待合同。
第 一 篇 旅 行 社 经 营 篇 029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
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
知旅游者。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
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
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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