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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损失的赔偿主体
    2023-12-11 信息编号:1329093 收藏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负责人就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制度答
记者问中就此问题进行过明确,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涉及游客、组团社、代理
社三方。 其中,游客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不受委托代理的影响;旅行社的权利、责
任、义务须通过协商和签订委托协议来划分。 就旅行社对游客的责任来说,按照
便利游客和保护游客权益的需要,可以统一由代理社先行承担,然后再按照协
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与组团社协商处理责任分担方式,原则上产品责任由
第 一 篇 旅 行 社 经 营 篇 017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组团社承担,代理社只承担委托招徕方面的责任。
法条链接
《旅游法》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
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六十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
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
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
用。
《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旅监管发〔2010〕7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促进我国旅行社业形成批发、零售业务分工体系,现就试
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旅行社可以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国内旅
游、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和边境旅游的旅游者。作出委托的旅行社
为组团社,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为代理社。

、组团社应当具有线路产品,并已就接待旅游者的事项与其他服务提
供者签订了合同,或与地接社签订了委托接待合同。

、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的,双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
018此通知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委托代理事项的内容、形式、代理
费及其支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四、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的,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同时,
向代理社出具《委托招徕授权书》,并报主管组团社和代理社的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备案。 《委托招徕授权书》应当载明组团社和代理社名称、委托招徕的具
体内容、委托期限,样式规格应当便于放置和识认,并注意防止伪造,具体由
组团社确定。

、组团社可以将下列事项委托给代理社:
(一)招徕宣传;
(二)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
(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四)收取旅游费用;
(五)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
六、代理社可以将代理招徕的事项交由其分社、门市部承办,但分社、门
市部不得自行接受组团社的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 组团社可以委托代理社负
责其所在区域其他代理社的管理,但代理社不得将代理业务再行委托其他旅
行社。
七、代理社接受委托从事代理招徕活动时,必须将《委托招徕授权书》与
许可证、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要位置,明示其为组团社招
徕。 所有宣传招徕资料、广告、行程和线路计划材料上,都必须标明为接受组
团社委托的代理招徕以及组团社的名称,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旅游者和社会
公众。 代理社应当在相关资料上,同时标明组团社的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
方式等内容。
八、代理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可以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和印章,也
可以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加盖代理社印章,或者使用代理社的合同和印章。 使
用组团社的合同加盖代理社印章的,应当在盖章处标明代理社名称和“委托
代章”字样。 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使用代理社合同和印章的,必须使用按照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委托招徕专用)》制定的合同。
九、代理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不论是使用组团社的合同,还是代理
社的合同,都必须在合同中列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就诉
讼地提出“原告所在地”和“合同签订地”两个选项,供旅游者选择。
十、代理社收取旅游费用后,组团社可以直接向旅游者出具发票,也可以
第 一 篇 旅 行 社 经 营 篇 019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由代理社向旅游者出具发票。 代理社出具发票的,应当在发票的项目栏标明
“代××旅行社收取××旅游线路团款”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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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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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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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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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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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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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1